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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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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調查官、少年保護官是什麼職務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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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之後,少年觀護人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「少年調查官」及「少年保護官」。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9條規定:

一、「少年調查官」的工作為:調查、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、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(如需出庭陳述意見、執行觀察處分等)。

二、「少年保護官」的工作為: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,包括假日生活輔導、保護管束、勞動服務、安置輔導等;以及少年法院(庭)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。
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5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0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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