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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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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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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各地均有法扶分會,請向離您最近的法扶分會預約申請審查時間。

一、線上預約:請進入「法律扶助線上預約系統」

二、電話預約:請撥打法扶全國七碼專線:412-8518轉3(市話請直撥,手機加02)與就近分會聯絡預約時間,或連結至法扶服務據點查看法扶分會電話及服務資訊。

三、法律扶助服務範圍:

(一)本國人。

(二)外國人:原則上需合法居住於我國境內,但有以下情形亦可申請扶助:

1.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。
2.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。
3.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,曾因同一事實受法律扶助。
4.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,對於他人曾因同一事實受法律扶助後死亡,依我國法律可行使權利。
5.非居住於我國境內之人,對於他人因職災死亡,依我國法可行使權利。

四、申請法律扶助審查標準

(一)法律案件要有道理。

(二)經濟狀況(財產、所得)在一定額度以下者。詳無資力認定標準表。

※例外不用審查資力(經濟狀況)之情形

1. 符合下列資格或情形之人,無須審查資力:

(1) 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。

(2)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特殊境遇家庭。

(3) 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於偵查中初次詢(訊)問、審判中未選任辯護人。

(4) 原住民於偵查中、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。

(5) 因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,無法為完全陳述,於偵查、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;或於審判中未經選任代理人,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。

(6) 少年事件調查、審理中,且具備(3)~(5)之情形。

(7) 其他審判、少年事件未經選任辯護人、代理人或輔佐人,審判長認有選任之必要。

(8) 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。

(9) 言詞法律諮詢(電話、視訊、現場面談)。

(10) 重大公益、社會矚目、重大繁雜或其他相類案件,經基金會決議。

2.符合下列資格或情形之人,經切結其確實無資力後,無須審查資力:

(1) 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-10款引進從事海洋漁撈、家庭幫傭、機構看護、家庭看護、外展看護、製造、營造工作,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工作之外國人。

(2) 經濟弱勢且尚未歸化或歸化後尚未設有戶籍之國人配偶。

(三) 屬於本會扶助之範圍,詳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
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5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0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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