少年法院對少年所做的保護處分有哪些?
少年法院對少年所做的處分大致分二大類:轉向處分、交付保護處分,簡介如下:
一、轉向處分:即針對少年犯案情節輕微,經不付審理時,法院可為之處分:
(一)轉介福利、教養機構、醫療機構、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。
(二)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嚴加管教。
(三)告誡。
二、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,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:
(一)訓誡,並得予假日生活輔導。
(二)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。
(三)安置輔導。
(四)感化教育。
(五)附屬之處分則有:
1.禁戒。
2.治療。
在處分的選擇上,並沒有輕重之分,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。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,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,少年法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性行狀況,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之可能。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:
(一)訓誡,並得與以假日生活輔導
1.訓誡:
由法官執行,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,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,告知法律後果,曉諭應遵守之事項,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。
2.假日生活輔導:
共3至10次,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,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,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,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;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。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、假日生活輔導,少年法庭得核發勸導書。勸導無效者,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,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。
3.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:
(1)保護管束是對於不施以監禁處分也能期待其改善作為之兒童及少年,避免自由刑之科處,由專人或機關團體,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,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。
(2)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,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,並與之常保接觸,注意其行動,隨時加以指示;並就少年之教養、醫治疾病、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,予以相當輔導。
(3)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。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,認無繼續之必要;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,得聲請免除執行。
(4)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,50小時以下。
(5)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,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,而有觀察必要者,少年法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,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。
(6)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,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,再違反應遵守事項,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,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,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。
4.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(安置輔導)
(1)安置輔導係由適當之福利、教養機關來執行保護處分之輔導。
(2)少年受安置於機構中,生活、學業均有專業輔導員照料,可以在衣食無虞的條件下完成學業或學習一技之長。
(3)執行期間為2月以上、2年以下,必要時可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次,但不得超過2年。
5.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
(1)由少年法庭交付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(現執行機構為:新竹誠正中學、誠正中學桃園及彰化分校)。
(2)執行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。
(3)若執行已逾6月而成效良好,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,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,聲請少年法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。
(4)如係「停止執行」的情況,所餘執行期間仍應交付保護管束,由少年保護官繼續輔導。
- 發布日期:110-05-05
- 更新日期:110-05-05
-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