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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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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3:證人收到法院通知書可否不到庭?證人到法院作證可否請求費用?_7205.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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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依民事訴訟法第302條之規定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不問何人,對於他人的訴訟,都有為證人之義務。因此若證人受合法之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,依同法第303條第1項之規定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。若證人已受到裁罰後,經再次通知,而仍然不到場者,法院依同條第2項得再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加以拘提。因此若受法院通知到庭作證時,依法是不得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。
     
  • 證人若依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證,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,可以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。但證人若是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,則不可請求此項費用。
     
  • 又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,此項費用的請求,必須在開庭訊問完畢後10日內為之。且證人證人所需之旅費,亦得請求預行酌給。但必須加以說明的是,此項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之規定,係屬於進行訴訟所必要之費用,依法應由法院命當事人預納,最後再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。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4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1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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