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
:::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:::

Q02:裁判費怎麼計算?_7205.02

字型大小:
  •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1000元;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100元;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0元;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0元;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70元;逾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60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)。
     
  •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按第一審應徵額,加徵十分之五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)。惟逾10萬元以上者,前述裁判費須再另行加徵十分之一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)。
     
  •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3000元。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)
     
  • 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(司法院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)加十分之一定之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)。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4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1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
回頁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