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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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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14:如何聲請法院傳訊證人及調查證據?_7206.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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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聲請書狀向法院聲請傳訊證人,並應於書狀載明待證事實(所欲證明事項),證據調查方法(證人之相關資料或如何提出該證據於法院),待證事實之關聯性(所證明事項與本案有何關聯)。
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4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0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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