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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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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07: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起訴狀時,應注意哪些事項?_7206.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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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起訴應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出訴狀為之。
     
  • 起訴狀應使用司法狀紙,並表明下列事項:
    • 當事人:
      1. 當事人為自然人者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 職業及住所或居所。
      2. 當事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體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所在地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
      3. 有法定代理人、代表人或管理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,及其與法人、機關或團體之關係。
      4. 有訴訟代理人者,應記載其姓名、性別、年齡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職業及住所或居所,並請附上「行政訴訟委任狀」。
    • 起訴之聲明。
    •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
    •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,如經訴願程序者,應附具訴願決定書。
    • 高等行政法院。
    • 年、月、日。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4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07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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