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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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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執行名義」的種類有哪些?聲請強制執行時要注意什麼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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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,執行名義為:
    • 確定之終局判決。
    • 假扣押、假處分、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。
    •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。
    •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。
    •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,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,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。
    •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,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。
  • 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。
  • 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、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,必須於條件成就、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,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。
  • 執行名義如有對待給付者,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,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。
  • 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如果已超過30日,就不得聲請執行。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5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05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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