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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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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05: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?_7208.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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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,而因送達情形之不同,發生不同之效力:
    • 1.如果發支付命令後,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,支付命令就失其效力。
    • 2.如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(不必附理由),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。此時,法院即按「起訴」或「聲請調解」程序處理。
    • 3.如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未於20日內之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即告確定,得為執行名義。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4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1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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