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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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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06:本票裁定事件,撤回時可否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?_7209.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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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係規定,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,有相對人者,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,然上開規定並未及於撤回退費(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)之準用,故本票裁定撤回時聲請人不得聲請退費三分之二。
  • 發布日期:110-05-05
  • 更新日期:110-05-10
  • 發布單位: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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